网上买的鞋子开胶怎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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鞋子开胶三包法规定

1.鞋子的开口是三包吗?

是的,这是质量问题。

国家鞋类三包规定:

第一条:鞋类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30天;

100元(含100元)以内的鞋类三包有效期为90天,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含有效凭证)之日起计算。

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应当凭发票或者三包凭证退货、更换、修理商品。

皮革的保修期为自销售之日起3个月,皮鞋、布鞋、漆皮鞋的保修期为自销售之日起1个月。

第二条:鞋类产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一)有严重脱胶(侧缝除外)、裂浆、裂面、扎边、裂底、断跟、盐化、脱皮、崩芯、钉头突出、网面开裂(如球鞋)等质量问题;

(二)消费者协会认定的其他质量问题;

(三)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鞋类产品自销售之日起7日内发生本办法第三条所列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或者修理。

退货时,卖方应按照发票价格一次性退还货款。

鞋子开胶了客服怎么处理

客服会进行协商退换货,购买的拖鞋出现的开胶问题,在三包范围之内可,以进行退换,根据国家鞋类三包规定:鞋类商品有下列质量问题的,经营者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三包”责任。

出现严重脱胶(有侧帮缝线的除外)、裂浆、裂面、裂绑、裂底、断跟、泛硝、表皮脱落、塌芯、钉头突出、网面破裂(如旅游鞋)等质量问题的;“三包”有效期:50元以上100元以下(含50元)的鞋类三包有效期限为30天。

相关法律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购买的拖鞋在较短时间内出现脱胶问题,商家应当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的责任。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当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鞋子开胶算不算质量问题?投诉有用吗?

鞋子开胶属于产品质量问题,投诉是有法可依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消费者有权就产品质量问题,向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查询;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申诉,接受申诉的部门应当负责处理。

第二十三条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可以就消费者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建议有关部门负责处理,支持消费者对因产品质量造成的损害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六条,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第三十七条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

(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

(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评。

各级人民政府对消费者协会履行职责应当予以必要的经费等支持,消费者协会应当认真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依法成立的其他消费者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消费者组织不得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不得以收取费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费者推荐商品和服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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